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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無效與不當事件處 理準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