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由教育局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遴委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三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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