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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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及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學習輔
    導費之支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以下
    簡稱各校)。

三、學習輔導費之支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四、學習輔導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
  (二)高級中等學校補救教學。
  (三)假期學藝活動。
  (四)國中課後學習輔導活動。
  (五)留校自習。
  (六)其他經本局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五、學習輔導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授課鐘點費。
  (二)加班費:以支用於督導及協助各項學習輔導活動及留校自習為原
        則,俾利學習輔導活動順利進行;其支領對象為實際參與之工作
        人員。
  (三)業務費:含郵電材料、文具紙張、印刷費、水電費、學習評量相
        關費用等。
  (四)其他教學需要相關設備、物品之購置或維修相關費用。

六、學習輔導費支用於授課鐘點費,其支用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
        1.學期中第一節至第七節課,依實際教學週數每節發給新臺幣(
          以下同)四百元。
        2.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不
          受上班時間限制),依實際授課節數(含監考時數)每節發給
          五百五十元。
  (二)國中: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
        (不受上班時間限制)每節發給以五百元為上限。

七、教師擔任學習輔導之鐘點費,不得併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八、學習輔導費支用原則如下:
  (一)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
  (二)鐘點費及加班費應核實支領,不得重複列支。
  (三)水電費之開支不得低於加班費及業務費合計之百分之十。

九、各校如因特殊狀況而未依學習輔導實施計畫授課時,應依授課節數比
    例辦理退費。
    各校對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學習輔導活動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
    費。

十、各校辦理重修補修學分及第二外語課程教學之經費支用,得比照本注
    意事項辦理。

十一、各校應對學習輔導費支用項目及經費,應依實際需求訂定使用計畫
      及支用項目(含結餘款之處理),邀請家長會代表參加行政會報決
      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