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 1083086315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第6點,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 稱: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國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及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學習輔
    導費之支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以下
    簡稱各校)。

四、學習輔導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
  (二)高級中等學校補救教學。
  (三)假期學藝活動。
  (四)國中課後學習輔導活動。
  (五)留校自習。
  (六)其他經本局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六、學習輔導費支用於授課鐘點費,其支用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
        1.學期中第一節至第七節課,依實際教學週數每節發給新臺幣(
          以下同)四百元。
        2.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不
          受上班時間限制),依實際授課節數(含監考時數)每節發給
          五百五十元。
  (二)國中: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
        (不受上班時間限制)每節發給以五百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