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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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廢止 (現行法規)
代辦費之項目及其收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但未寄宿學生免收。
二、蒸飯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但低收入戶者、整學期未蒸飯學生免收
    。
三、交通車費:以月份或學期為單位收取。但未搭乘交通車學生免收。
四、腳踏(機)車停放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但低收入戶者、整學期未
    停放腳踏(機)車學生免收。騎乘機車者,應檢驗其駕照。
五、教科書費:核實收取。但未請學校代辦購買教科書學生免收。
六、學習輔導費:以學期為單位,並依學生或其家長、法定監護人之參與
    意願,收取費用。但未參加學習輔導學生免收。
七、冷氣使用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經班級學
    生家長會決議,並提經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認後,提送
    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始得收費。
八、其他代辦費用:須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並應邀請家長會授權之
    代表參加。但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前項第八款其他代辦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
備查,以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依相關規定辦
理。
2.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現行法規)
代收代辦費之項目及其收支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科書書籍費:向購買之學生收取。但學校不得代辦或介紹購買工具
    書或參考書。
二、學生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向寄宿之學生收取。
三、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後,交學生家長會管理。但低收入戶者免
    繳。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
    辦理。
五、午餐費:
 (一)學校廚房供應者:以學期為單位向參加之學生收取,但應保留月
    繳機制。其金額應依據實際採購及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之決議定
    之。
 (二)外訂餐盒食品者:以學期為單位向參加之學生收取,但應保留月
    繳機制。其金額應依據實際採購及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之決議定
    之。
六、學習輔導費:以學期為單位向參加之學生收取。
七、國小課後照顧及課後學藝費:以學期為單位向參加之學生收取,但應
    保留月繳機制。
八、交通車費:以月份或學期為單位向搭乘之學生收取。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經
    班級學生家長會決議,並提經學生家長會之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確認後,提送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始得收費。
十、其他代收代辦費:其他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
    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費用,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
    。前開會報並應邀請學生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加。
前項費用收據、學校行政會報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