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校評鑑業務得由教育局自行辦理,或委託教育局所屬學校、學術團體
  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為之。
  教育局為辦理學校評鑑或指導受委託單位進行學校評鑑,應依據不同學
  校層級組成評鑑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規定由教育局定之。
  第一項接受委託之教育局所屬學校,其主持人應具學校評鑑相關學位或
  有主持學校評鑑之經驗。
  第一項接受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學校教育相關。
  二、具備擬訂評鑑實施計畫、分析評鑑項目與指標、研擬評鑑程序及設
      定評鑑基準之專業能力。
  三、有足夠之行政人員。
  四、會計制度健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