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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警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校警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 。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 前項退休、資遣或撫卹案件,由各校自行核定辦理,並函報教育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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