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回任教
  師者,由教育局分發學校任教。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
  師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  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
      轉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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