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回任教 師者,由教育局分發學校任教。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 師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 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 轉任他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