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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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服務守則
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服務單位認有
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
經工友管理單位核准後,始得離去。

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
嘩。

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
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
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用品,
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不得洩露本局機密。

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局參觀,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局。

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局聲譽之行為。

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打卡或辦理其他到退手續。但
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