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各校)專業自主,並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
    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應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衡酌學校校務會議通
    過之校務發展計畫、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當學年度課程計畫及學校
    發展特色、教師授課專長、學生學習需求及未來減班超額情形,盤點
    學校教師師資結構及教師教學節數,核計類科及名額,經校長核定後
    ,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
    局之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及附表一甄選作業流程辦
    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與專任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取。
〔立法理由〕
第一項酌作修正,說明如下:
一、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設置主要目的為發揮教師課程專業自主及落實學校
    本位課程發展,審慎規劃學校整體的課程計畫,以符合學校特色。
二、參照「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注意事項」及「臺北市
    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亦有訂定教
    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核計方式,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
    教師專長排課。
三、據上,為使教師職務出缺類科及聘任之師資結構一致,並適切的將課
    程規劃與教學目標相融合,教務處應會同相關單位參酌學校校務會議
    通過之校務發展計畫、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當學年度課程計畫及學
    校發展特色、教師專長排課、教師教學節數等,並盤點現有教師師資
    結構,核計出缺類科及名額,爰修正本點規定,以資明確。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得
    成立甄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組織成員包含教師會、教
    評會、家長會、教師及行政人員等,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分工及運作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規範。
〔立法理由〕
未修正。

四、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就會議
    內容及甄選過程於甄選公告結果前應確實保密。
    前項委員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或曾任應試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或曾有師生、同學關
    係者報名應試時,應自行迴避。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因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應試
    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立法理由〕
第一項酌作修正,說明如下:
一、參照教育部一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教授國字第一0九0一四六六
    七0 B號令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教育部甄選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教評會委員、甄
    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
二、為確保甄選之公平性及公正性,除教評會委員及甄選委員會委員外,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委員亦有保密及迴避
    之義務,爰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

五、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及注
    意事項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擬訂甄選簡章提教評會審查,簡章內
            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聘期、甄選資格、報名日期、
            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
            多元化適性協助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
            取總成績計算及同分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
            績複查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
            線、信箱及附則等。
          2.前目甄選類科及名額依第二點辦理。甄選名額如有備取人員
            ,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3.應試者應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無教
            師法第十九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情
            事者為限。
          4.各校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應參照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提供第一目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多元
            化適性協助措施。
          5.簡章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
              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
              )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
              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2)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
              對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
              書,始得同意報名。
           (3)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
              留錄取資格。
           (4)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
              ,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5)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光
              檢查),且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
              ;如未繳交者,註銷錄取資格。
    (二)公告甄選訊息:辦理教師甄選時,應公告於教育部選聘網、臺
          北市教師會及學校網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
          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三)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
          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
          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
          ,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各項甄選方式辦理內容說明如下:
          1.筆試:
           (1)命題委員應具筆試科目之專長或有實務經驗者。
           (2)筆試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2.口試、試教及實作方式:
           (1)聘請口試、試教及實作委員均應有三人以上,其中外聘人
              員各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
           (2)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3)口試內容含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
              儀容舉止及行政管理等。
           (4)口試時間至少八分鐘、試教時間至少十五分鐘為宜。
    (四)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應於口試、試教及實作測驗實施前,召
          開委員工作說明會,建立評分向度、基準與高低標準,並予以
          記錄。
    (五)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
          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口試、試教評分,高於最高標準、
          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
          負責。
    (六)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應提請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
          任之。
    (七)各校得依校務需求,於甄選簡章中酌定甄選之優先標準。應試
          者之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同分時,有下列身分或情形之一
          者,宜優先錄取: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
            上。
          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
    (八)成績通知及放榜訊息:以書面通知應試者或提供線上查詢成績
          並將榜單公告於臺北市教師會及學校網站。
    (九)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向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如為現職人員
          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
          未報到不予聘任;錄取人員如逾期未報到,應取消其錄取資格
          ,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酌作修正,說明如下: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私立機
          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
          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
          協助…。」
    (二)另參照教育部甄選作業要點,配合修訂第一目文字用語及增列
          第四目規定。
    (三)原第四目移列第五目。
二、查教育部甄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
    、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
    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
    ,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據此,
    為利甄選之公正性,配合修正第三款規定。
三、本點原第四款第二段規定依法制體例調整為第五款,餘款次遞移。

六、其他
    (一)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
          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二)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或提供線上查詢成績,
          如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單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
          標準等。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
          答案。
    (三)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名費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整。
          學校甄選方式加有實作方式者,得酌予提高,但報名費不得超
          過七百元,納入學校預算辦理,惟若有不足情形,可於各校年
          度預算中調整支應。
    (四)甄選簡章免報本局核備。
    (五)辦理教師甄試之各承辦處室應將每次甄選情形依附表二檢核表
          自行檢核,檢核人員應於檢核表簽名或蓋章,併同教師甄選作
          業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年。
〔立法理由〕
第三款提高報名費用之適用對象,為考量一般學校仍有辦理實作項目需求
之情形,爰將「職業類科」文字刪除,不區分學校性質,倘學校有實作需
求者,得提高報名費用,惟以不超過七百元為原則。

七、各校得視實際需要於不牴觸本作業要點之原則下,經教評會決議通過
    ,訂定補充規定。
〔立法理由〕
未修正。

八、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
    所定傳染病時,得由本局另訂規範,不受第五點第三款第一目、第五
    點第三款第二目、第五點第五款前段及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程序之限制
    。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因應本市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
    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考量學校實地辦理筆試、口試、試教或實
    作甄選方式時,恐有染疫或生命財產造成損害之風險,倘採行視訊或
    其他形式辦理教師甄選時,涉及第五點第三款第一目、第五點第三款
    第二目、第五點第五款及第六點第一款所訂規範,在實際執行上恐有
    困難之處,爰增訂本局得另行例外規範之情形及範圍。

九、本局所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公立幼兒園適用本作業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遞移。

十、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得參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