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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保密
    ,俾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處理人民檢舉或陳情案
    件當事人之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
    點、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學校對檢舉人或陳情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
    箱、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識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應予保密;公文簽辦過程應以密件簽核。

四、各機關學校機密文書專責收發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
    口有無異狀,並登錄、編號後,依檢舉內容之權責親持或密封交付主
    管業務單位或機關首長處理。

五、檢舉人或陳情人親至各機關學校檢舉或陳情,主管業務承辦人員應選
    擇適當場所進行瞭解及採取隔離措施,將檢舉或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
    記錄,並將談話音量放低,防範檢舉或陳情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身分
    外洩;必要時並得事先告知檢舉人或陳情人全程錄音。

六、主管業務承辦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之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
    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之姓名。

七、主管業務承辦人員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針對檢舉或陳情事項進行查
    察處理,處理結果函復檢舉人或陳情人(註明聯絡方式),並結案歸
    檔。

八、各機關學校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函復檢舉人或陳情人與相關單位之
    文件,應分函辦理,避免正本發文檢舉人或陳情人,副本抄送相關單
    位之併列情形。如確有兩者併列之必要時,應僅列檢舉人或陳情人字
    樣。

九、主管業務承辦人員發現檢舉或陳情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
    舉人或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並通知
    政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十、本局政風室得會同相關單位至各機關學校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