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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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修正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現行法規)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3. 公務員服務法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
  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
  之談話。
4.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高公文品質
    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