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 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 之談話。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高公文品質 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