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公、私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使用
    土地之償金,不論使用期間長短,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一.五倍計算,
    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一次支付。

三、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有土
    地時,該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及農作物因而受損害者,其補償費比照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標準支付。

四、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如需要擴大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時,應
    就其擴大部分依前二項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