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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5日 (現行法規)
第十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之償金或補償,其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