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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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5日 (現行法規)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之償金或補償,其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