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管理維護經費
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由主管機關設置專戶管理,其來源如下:
一、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分攤辦法)第三條及第
    四條規定撥入之款項。
二、共同管道預留及備用空間使用費之收入。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專戶管理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第一年,管理維護經費依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完工後第二年起,管理維護經費由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方式分攤。
一、幹管:由使用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額負擔,如收容兩種以上管線
    者,平均分攤。
二、供給管:由使用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平均分攤。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未依
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期限內提撥管理維護經費時,主管機關應依共同
管道基金借貸利率向應分攤之機關(構)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