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設置汽車出入口斜坡道需通過已完成之共同管道時,除依相關法
令申辦外,其車行斜坡道原則上應設於共同管道過路段;如需設於共同管
道蓋版段時,應將現有溝蓋版重新施作及補強,相關補強圖說須經建築師
或相關技師審核簽證負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