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九條規定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
作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訂年度定期巡檢計畫
,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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