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定期巡檢頻率,幹管每半年至少一次,支管及電纜溝每年至少一次。如有
水災、風災、震災等特殊事件發生,應加強巡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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