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定期巡檢計畫之檢查項目得包括下列事項,並得依管線需求自定檢查項目
:
一、公共設施管線:管線外觀檢查、管線置放檢查、管線漏氣檢查、管線
    接頭檢查、纜線接地檢查、瓦斯濃度測試等。
二、公共設施管線之附屬設施:人(手)孔鑄鐵蓋組檢查、材料投入口蓋
    版組檢查、管線架檢查等。
三、管線引進(出)管位置之壁面貫穿檢查。
四、預留管(空管)及管塞位置檢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