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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所訂巡檢計畫逐項檢查並記錄。每次巡檢完畢應 將巡檢執行情形(含缺失改善)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年度定期巡檢完畢,應於年底前將該年度巡檢執行檢討報告函送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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