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未依規定執行巡檢,並作必要之安全措施,主管機關
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外,並得函請該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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