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
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