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應管理、維護其所設置之管線。若設置、管理、維護
有缺失或施工維護作業上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其因而使
主管機關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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