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除有第三十八條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第二十二條之文件一式四份,經主管機關核發進入或使用許可書後,始
得進入。
進入或使用許可書一式四份,分別由申請人、監控中心、執行機關及主管
機關各收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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