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除有第三十八條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第二十二條之文件一式四份,經主管機關核發進入或使用許可書後,始 得進入。 進入或使用許可書一式四份,分別由申請人、監控中心、執行機關及主管 機關各收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