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施工,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位置平面圖:標示佈設位置及長度。
二、斷面圖:佈設管線種類、位置、數量及接頭、引出管位置詳圖。
三、工程進度桿狀圖。
四、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並經管線事業機關(構)審查核可後
    ,於封面簽核:
  (一)工程名稱。
  (二)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三)管線設置位置。
  (四)施作方法及施工機具。
  (五)傳統管線引出(入)、接戶管施工之管線、管道壁面防水處理、
        人行道及路面復舊方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六)環境清潔與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七)屬支管無自動通風設備之管道者,須檢附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二十九條之一訂定之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及自動檢查
        表。
  (八)擬於道路上開啟人孔蓋、材料投入口蓋者,須檢附交通維持計畫
        。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巡檢,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巡檢位置平面圖。
二、巡檢計畫:應經管線事業機關(構)審查核可,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三、巡檢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除前二項情形外,其他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安全切結書。
二、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人員名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