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二十一條申請書後,五日內審查完畢,核發進入或使
用許可書,並於許可書中載明許可事項;申請書表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
一次通知補正。申請事項有影響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安全之虞時,主管機關
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作業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二十日。但屬每日進入共同管
道巡檢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放寬作業期間,惟每次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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