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進入共同管道前,須先指定監工人員及現場作業負責
人。監工人員應由管線事業機關(構)人員擔任,並負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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