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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進入共同管道應持主管機關核發之進入或使用許可書,向監控中心登記, 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工作證,並由監控中心人員會同開啟出入口,使 用完畢後會同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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