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進入共同管道支管、電纜溝內應有三人以上編組,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守望
員守護出入口,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備通氣及抽水設備。
二、開口處前後方設置交通警戒標誌;日間豎立紅旗,夜間懸掛紅色警示
    燈,並派專人指揮交通。
三、人孔周圍及管溝兩側設立圍籬、遮欄,並圍掛警示帶。
四、施工現場豎立作業告示牌。
五、支管每日作業前及離開作業場所再次作業前,均須實施自動檢查,自
    動檢查表經現場作業負責人、缺氧作業主管及管線事業機關(構)監
    工人員簽名後始得進入。
管線事業機關(構)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於其未改善前,得禁止其
進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