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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共同管道內新設、增設、改設或外管匯入(出)管 線,應於原規劃空間核定位置佈設或銜接管線,不得破壞管道結構。 外管匯入(出)之管線挖掘作業,並應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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