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人員每一小時須向監控中心回報所在位置及管道狀況
;作業過程發生意外事故時應儘速處理,並利用管道內專線電話及其他通
信設備向監控中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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