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共同管道內施工完竣後,應將施工賸餘材料全部搬出共同管道、清理現場
恢復原狀、關閉電源及出入口、確認共同管道及其內管線安全無虞,並清
點人數,經監控中心確認並換回證件後,始得離開;作業未完成者,翌日
再向監控中心請求開啟出入口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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