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作業全部完成後,三日內應填報
完竣報告書,經管線事業機關(構)監工人員、監控中心人員簽章後,連
同進入使用登錄簽名冊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完竣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線佈設位置、引出(入)管線位置。
二、管線佈設完成百分率。
三、施(竣)工相片、實際佈纜圖說。
四、進入支管作業前之自動檢查表。
五、定期巡檢表。
六、其他附件。
七、切結下列事項:
  (一)確實依申請許可事項作業。
  (二)管線經檢視安全無慮。
  (三)管道電源、開關確實關閉。
  (四)人員出入口、通風口、材料投入口、人孔及電纜溝蓋版等開口確
        實緊閉上鎖;工作人員人數清點無誤。
  (五)施工廢料、機具運離管道,現場清潔完妥並恢復原狀。
  (六)無破壞管道及管線匯出(入)部分無滲漏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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