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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共同管道規劃與建設時,經主管機關協調之既有管線,未參與建設納入共 同管道者,不屬於新增管線,其於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申請使用,應依分 攤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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