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將管道預留空間及備用空間提供使用,應採公開方 式辦理,如同一管道空間有二以上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時,以其 投標金額扣除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並由主管機關通知 申請單位簽訂使用行政契約。 公務機關提供公共使用而無營利性質之管線,有優先使用管道預留空間及 備用空間之權,無須依前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