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將管道預留空間及備用空間提供使用,應採公開方
式辦理,如同一管道空間有二以上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時,以其
投標金額扣除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並由主管機關通知
申請單位簽訂使用行政契約。
公務機關提供公共使用而無營利性質之管線,有優先使用管道預留空間及
備用空間之權,無須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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