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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新增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預留空間或備用空間,應繳交 履約保證金;其金額為使用費之百分之十五,並於契約關係消滅無待解決 事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情形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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