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事業機關(構)權責如下: 一、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吊環、錨座、托架、人孔蓋、材料投 入口蓋版等附屬設施定期巡檢、保養、維修。 二、共同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三、配合辦理共同管道防災演習。 四、共同管道管線管理資料之建檔保管。 前項第一款之附屬設施由兩個以上管線事業機關(構)共同使用時,其檢 修維護權責由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