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權責如下:
一、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吊環、錨座、托架、人孔蓋、材料投
    入口蓋版等附屬設施定期巡檢、保養、維修。
二、共同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三、配合辦理共同管道防災演習。
四、共同管道管線管理資料之建檔保管。
前項第一款之附屬設施由兩個以上管線事業機關(構)共同使用時,其檢
修維護權責由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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