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將使用費中之建造費用,依工程主辦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
)之出資比例,攤還各機關(構)。
使用費中除建造費用外之其他部分,應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撥入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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