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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主管機關應將使用費中之建造費用,依工程主辦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 )之出資比例,攤還各機關(構)。 使用費中除建造費用外之其他部分,應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撥入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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