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但情形特殊經主管
機關核准同意挖掘時,其挖掘作業不得破壞該共同管道之相關設施。
主管機關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公告或建設完成後,未納入共同管道建設
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挖掘公告禁止挖掘之道路範圍,應提出共同管
道規劃建設時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之文件,始得申請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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