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臺北市政府聯合取締共管河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補充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使省市共管河川違規案件處理作業劃一標準,以利執行人員
    共同遵守,圓滿達成任務,特訂本補充規定。

二、編組:聯合小組在召集人、副召集人下設執行秘書、聯合巡邏第一小
    隊、聯合巡邏第二小隊。其編組如下:(組織系統表如附件一)
  (一)執行秘書: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派員兼任。
  (二)聯合巡邏第一小隊:由臺北市政府河川巡防隊指派小隊長一人,
        隊員五-八人,臺北縣政府指派河川巡防人員一人組成之。
  (三)聯合巡邏第二小隊:編組如第一小隊。

三、聯掌: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
        1.督導聯合巡邏小隊巡防責任管區執行巡邏任務。
        2.督導執行秘書處理聯合小組業務。
        3.督導所屬行政單位處理聯合小組取締違規案件事宜。
        4.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告取締違規案件執行及處理狀況。
  (二)執行秘書:
        1.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聯合小組業務。
        2.核分各行政區違規通知單(以簡便行文表分送,格式如附表)
          ,核閱或陳轉各巡邏小隊巡查報告單。
        3.定期檢討(稽催)違規案件取締處理情形。並向召集人提出報
          告。
        4.協調連繫行政支援事項。
  (三)巡邏小隊長:
        1.擬訂巡防責任管區巡邏計畫。
        2.秉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依臺灣省、臺北市政府聯合取
          締共管河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如附件二)第三、四項規定,
          率同隊員對巡防責任管區執行巡邏任務。
          註:附件二:見北市61-養-1
              (參見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四冊78年版3422頁)
        3.指導、協助隊員處理違規案件有關事宜。
        4.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四、作業要領:
  (一)巡邏隊員每日執行勤務,必須填報巡查報告單(如附件三)。對
        違規案件應拍照採證(一式二份),並開具違規通知單(一式
        三聯格式如附「通知單」)。
  (二)巡查報告單應將巡查所見,依式填註,並將處理意見陳請執行秘
        書核轉(閱)。
  (三)查報違規定件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第八點處理,如遇重大案
        件,執行秘書應將有關文件彙陳召集人(副召集人)核辦。
  (四)臺北市、縣政府各主管(或管理)機關於收到聯合小組「違規通
        知單(甲聯)」後,應即依有關法令(規)迅為取締處理。並於
        違規案處理完畢一週內回復聯合小組結案。
  (五)如為處理違規案件需要,臺北市、縣各主管(管理)機關於收到
        聯合小組「違規通知單」後,得協調轄區派在聯合小組服勤之巡
        邏隊員提供資料,或協助處理。

五、行政事項:
  (一)行政支援有關事項,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提供。並得
        請求調派工友一人,擔任文書傳達與清潔工作。
  (二)聯合巡邏違規採證及日常業務所需消耗品等費用臺北市工務局養
        護工程處行政系統申領核銷。有關誤餐、加班費則由各建制單位
        循行政系統申報核銷。
  (三)聯合小組巡邏車輛,採證器材之支援,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
        第十點辦理。

六、其他:
  (一)有關執行績效、督導考核等事宜,分由臺北市、縣政府辦理。必
        要時得向省市建設協調會報提報。
  (二)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法令修正時或經省、市河管主管(或
        管理)機關同意後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三)本補充規定自聯合小組執行勤務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