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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抵扣自來水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依本辦法抵扣自來水費,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自來水處)代為 抵扣。 自來水處得就代抵扣作業向衛工處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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