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抵扣自來水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研提回饋計畫時,應依處理廠回饋區內各里所分配之回饋地方
經費額度、水號數,訂定每水號年度內可抵扣月份數及每月可抵扣用水度
數。每水號每月最高可抵扣用水度數上限為三十度。當期未抵扣之剩餘度
數,得折算抵扣當期基本費,其剩餘度數不得累計至次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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