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之回饋水費清冊,應由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依據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 日設有戶籍之門牌地址及對應之水號資料製作。 數水號門牌地址相同者,除該門牌地址內實際有分戶居住者外,僅得抵扣 一水號。 同一水號有數門牌地址者,該水號抵扣用水度數上限以前條所定每水號每 月可抵扣用水度數上限乘上門牌地址數計算。 年度中新增之水號,自次年度起納入回饋水費清冊抵扣自來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