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抵扣自來水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之回饋水費清冊,應由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依據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
日設有戶籍之門牌地址及對應之水號資料製作。
數水號門牌地址相同者,除該門牌地址內實際有分戶居住者外,僅得抵扣
一水號。
同一水號有數門牌地址者,該水號抵扣用水度數上限以前條所定每水號每
月可抵扣用水度數上限乘上門牌地址數計算。
年度中新增之水號,自次年度起納入回饋水費清冊抵扣自來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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