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之規定,劃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特
    訂定本要點。

二、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第三條,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本
    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
    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
    下簡稱大地處);協辦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本府
    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及臺北市相關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四、未劃入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得予劃
    入山坡地範圍。

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
        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
        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與陡坡區鄰接劃出區鄰接土地之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者,
          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以
          上之複合坡度時,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
          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
          區之寬度。
        3.前目計算退縮距離時,以都發局提供之 101年數值地形模型計
          算之疏密度採等高線法坡度分析結果為研判之依據。

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以都發局提供之 101年4m×4m數值地形
    模型進行坡度分析。

七、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
    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
    全。

八、山坡地範圍檢討由大地處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並邀請專家學
    者及本府相關單位召開座談會進行;另由大地處召集都發局、地政局
    等代表籌組臺北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工作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審查小組),共同審查劃定及檢討變更成果,並於審查通過後簽報
    本府核定,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九、職責分工
  (一)本府: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及公告。
  (二)審查小組:
        1.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核及現場勘查。
        2.本府核定前公開展示期間之山坡地範圍疑義案件  處理。
  (三)大地處:
        1.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初劃草案陳報審查小組審查。
        2.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現場勘查。
        3.行政院核定公告後之異議案件答復處理。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
          提供閱覽。
  (四)區公所:
        1.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初劃草案公開展示、異議案件
          受理並彙轉。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3.辦理行政院核定後之公開展示。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
          提供閱覽。

十、作業程序
  (一)初步勘劃:
        1.以都發局 101年4m×4m數值地形模型進行坡度分析,並依據本
          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劃定及檢討變更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
          境界線。
        2.將前目劃定及檢討變更之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與目前本
          市山坡地範圍境界線做比對,並於地形圖上標示差異位置及列
          表造冊。
        3.赴現場勘查各差異位置,及核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山坡地範圍
          建議境界線合理性,並提出各差異位置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
          變更之原則。
        4.根據現場勘查及核對結果,初劃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
  (二)審查方式: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初劃草案由大地處提請審查小組審查
        ,必要時得赴現場勘查。
  (三)報府核定前公開展示:
        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變更圖說,由
        大地處函送區公所辦理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
        示完竣,由大地處將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簽報本府核
        定。
  (四)陳報核定:
        報府核定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行
        政院核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
        公告。
  (六)公開展示:
        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大地處
        函送區公所辦理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完竣
        ,大地處及區公所各保存清晰圖說一份,以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