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藉由補助方式誘導原有住宅加速改善無障礙環
境設施,達到兼具可及性、便利性及安全性之目標,依無障礙住宅設
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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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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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施行前(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同一建築基地內至少一棟建築物之公寓大
廈共用部分為申請案,且檢討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集合住宅(不受樓層數、戶數限制)。
(二)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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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由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代表申請。但未成立管理
委員會亦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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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自發布起至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受理申請
期間由建管處於當年度公告之,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檢具應備文
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建管處應於各階段收件審核完畢後,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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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之補助項目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
手、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升降平台及無障礙設施規劃
設計費;補助額度項目及經費詳附表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
改善補助項目及經費表。
前項申請案涉同一補助項目時,以補助一次為限;申請案任一項目已
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不得重覆補助;另
補助核撥之總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其餘案件順延至下年度優
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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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依申請補助計畫、竣工查驗及經費請領等三個階段依序檢附
下列應備文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
(一)補助計畫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補助計畫書:
(1)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其核准圖說。
(2)以區分所有權人申請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書或會議紀錄(含簽到簿);以管理委員會申請者,應
檢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3.設計建築師開業證明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4.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總表。
5.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
(1)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種類圖樣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2)設計書圖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
人員簽章負責。
6.替代方案經本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
查小組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無需提具替代方案者免檢附)。
7.工程經費估價表(需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8.申請項目現況照片。
9.分期分類改善計畫(得一次改善完竣者免檢附)。
10.切結書。
11.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竣工查驗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竣工查驗申請書。
2.竣工查驗成果資料:
(1)核定補助經費公函。
(2)經費支用表。
(3)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與成果照片編號對應。
(4)改善成果照片。
(5)成果資料光碟,照片請另單獨存放成影像檔。
(6)成果資料著作權讓與書。
3.改善工程合約書。
4.設備產品安全切結書及按圖施工切結書。
5.升降平台(含樓梯附掛式升降平台、座椅)已投保產品責任險
之證明文件或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未申請該項者免檢附)。
6.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經費請領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經費請領申請書。
2.竣工查驗審查通過公函。
3.領款收據。
4.經費支用表。
5.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原始支出憑證,依經費支用表所列順序排列。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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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之審查作業,由建管處召集聘任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
等五至七名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審查作業分為補助計畫、竣工查驗、經費請領三階段辦理:
(一)補助計畫階段:
由建管處針對申請文件進行行政項目檢視,文件齊全者提送委員
會審查,以議定補助之項目、額度及改善期程。
1.圖說審核(每月召開1次,倘無申請案則不召開):
設計圖說或查驗合格表由符合規定資格之專業人員簽章負責。
2.經費審核(每月召開1次,倘無申請案則不召開):
(1)審核申請單位所送計畫內容及工程經費估價表進行工料經費
及工期審查之妥適性,並依本計畫第十點所示,排定補助先
後順序並核定補助金額及竣工期限。
(2)具結同一標的物之補助項目無重複申請或未獲本府其他機關
或機構補助。
3.核撥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費:
本階段審查核可後,予以補助核定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費之百
分之三十,於經費請領階段時,再予核撥規劃設計費之百分之
七十,核銷重點如下:
(1)申請人應於補助計畫階段申請審查核可通過之會議日起三十
日內檢送經費請領申請書、核定補助經費公函、領款收據、
經費支用表、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支出憑證等文件送建管處審查,經查核無誤後,依會計程
序辦理核銷。
(2)設計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接受補助所支付
之經費,如經查明提報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採購物品不
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建管處得剔除不予補助該項。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支出
憑證辦理結算。
(4)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5)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真實性切
結負責。
(二)竣工查驗階段(每月召開1次,倘無申請案則不召開):
申請人應依核定計畫書內容之項目進行發包及施工,並於完工時
申請竣工查驗,由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二
萬元以上者,另組竣工勘檢小組經實地勘驗後提報委員會議決:
1.應備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且符合規定。
2.審核各項設施竣工態樣之妥適性。
3.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劃設計圖說施作。
4.應實地勘驗者,須針對設計圖說、成果資料以及現場完成項目
逐項核對。
(三)經費請領階段:
1.申請人應於竣工查驗通過之會議日起三十日內檢送前點第三款
規定之經費請領階段應備具文件送建管處審查,經查核無誤後
,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
2.申請人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經查明提報有不合規定之支
出,或所採購物品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建管處得剔除不
予補助該項。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支出憑
證辦理結算。
4.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5.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真實性切
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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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所指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參考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二)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領有
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但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以其領有
之執照及核准圖說代替之。
(三)本府所屬機關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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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前一年度獲核定補助,惟因預算用罄未能核撥補助金額者。
(二)現設籍住戶之年齡六十五歲以上、六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者
(三)十年內曾參與本市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經評選進入複選,且符
合本項第四款資格者。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本府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須限期改善無
障礙設施者。
(五)其他非屬上述優先補助對象,依案件掛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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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予補助對象:
(一)業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者。
(二)經本府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
列管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
(三)九二一、三三一地震列管紅單、黃單建築物。
(四)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列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者。
(五)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適用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
辦法之新建建築物。
(六)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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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如需辦理變更設計時,應於竣工期限前備具
變更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工程估價明細表,提出變更設計之申
請,並由建管處重新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未能於核定期
限內竣工時,得註明原因向建管處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倘遇跨年度完工,預估無法於今年度申請竣工查驗及請領補
助費者,則優先於下年度辦理竣工查驗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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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之改善,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時應檢附之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放寬認定如下:
(一)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
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得以取得該建築基地共有所有
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共有人同意文件,視為土地權利證
明文件。
(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應申請變
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得以取得該建築物區分所
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紀錄,視為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不須申請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
免檢附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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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本計畫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善盡無障礙設施管理維護之責,建管
處得隨時派員查核接受補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使用情形;除因天
然災害及其他因素經建管處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
年內任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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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管處對受補助案件、受補助對象(事項)、補助金額(含累積金
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應將補助案相關資料公開於建管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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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之公告以刊登本局網站方式辦理,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建
管處公告於網站首頁之「宣導專區─建築物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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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督導及考核重點如下:
經核定為補助順位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核
定補助順位,並不得申請撥款;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
部分補助款,經限期繳回仍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同一項目有重複申請補助者。
(三)未經執行機構核定,擅自變更改善執行計畫者。
(四)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竣工,或未報請查核者。
(五)經查核或竣工驗收有不合格之情形,或未依核定期限辦理完成
者。
(六)虛報或浮報工程款項者。
(七)違反本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申請人有前項一至七款任一情事者,本局得就同一建築基地內全部
建築物之本計畫申請案於五年內拒絕受理,已受理者得撤銷或廢止
核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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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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