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 助項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已訂定發布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就補助項 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予以規範,後續將適時檢討修正 ,第二項原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