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185 341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並自108年4月30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違建處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計畫之補助項目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
    手、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升降平台及無障礙設施規劃
    設計費;補助額度項目及經費詳附表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
    改善補助項目及經費表。
    前項申請案涉同一補助項目時,以補助一次為限;申請案任一項目已
    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不得重覆補助;另
    補助核撥之總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其餘案件順延至下年度優
    先補助。

七、申請人應依申請補助計畫、竣工查驗及經費請領等三個階段依序檢附
    下列應備文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
  (一)補助計畫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補助計畫書:
         (1)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其核准圖說。
         (2)以區分所有權人申請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書或會議紀錄(含簽到簿);以管理委員會申請者,應
            檢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3.設計建築師開業證明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4.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總表。
        5.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
         (1)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種類圖樣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2)設計書圖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
            人員簽章負責。
        6.替代方案經本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
          查小組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無需提具替代方案者免檢附)。
        7.工程經費估價表(需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8.申請項目現況照片。
        9.分期分類改善計畫(得一次改善完竣者免檢附)。
       10.切結書。
       11.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竣工查驗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竣工查驗申請書。
        2.竣工查驗成果資料:
         (1)核定補助經費公函。
         (2)經費支用表。
         (3)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與成果照片編號對應。
         (4)改善成果照片。
         (5)成果資料光碟,照片請另單獨存放成影像檔。
         (6)成果資料著作權讓與書。
        3.改善工程合約書。
        4.設備產品安全切結書及按圖施工切結書。
        5.升降平台(含樓梯附掛式升降平台、座椅)已投保產品責任險
          之證明文件或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未申請該項者免檢附)。
        6.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經費請領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經費請領申請書。
        2.竣工查驗審查通過公函。
        3.領款收據。
        4.經費支用表。
        5.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原始支出憑證,依經費支用表所列順序排列。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