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受理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資格條件初核,所附資 格文件有缺件者應通知限期補件,逾期不予受理。 通過初核之案件,由甄審委員會依評審作業相關規定,進行評選,評選 結果,應報請市政府核定。 前項評審作業相關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甄審委員審 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