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受理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資格條件初核,所附資
  格文件有缺件者應通知限期補件,逾期不予受理。
  通過初核之案件,由甄審委員會依評審作業相關規定,進行評選,評選
  結果,應報請市政府核定。
  前項評審作業相關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甄審委員審
  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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