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辦理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之甄審工作,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
建設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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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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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為獎勵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得分別設置或合併設置
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
一、公路。
二、大眾捷運系統。
三、停車場。
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五、橋樑及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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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申請案件之審議與評選。
二、評審作業相關規定之審議。
三、申請案件評審期限之審議。
四、其他須由甄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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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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