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 10032069700號令修正 公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4條;並增訂第1條之1條文(原名 稱:臺北市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北市為辦理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之甄審工作,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
  建設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市政府為獎勵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得分別設置或合併設置
  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
  一、公路。
  二、大眾捷運系統。
  三、停車場。
  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五、橋樑及隧道。

  甄審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申請案件之審議與評選。
  二、評審作業相關規定之審議。
  三、申請案件評審期限之審議。
  四、其他須由甄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