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政府事務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置副召 集人二人,第一副召集人由市政府負責工程業務之副秘書長兼任,第二 副召集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 專家、學者,由市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送名單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