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甄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政府事務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置副召
  集人二人,第一副召集人由市政府負責工程業務之副秘書長兼任,第二
  副召集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
  專家、學者,由市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送名單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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